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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速递!著作权侵权行为特征_著作权侵权行为

2023-02-03 23:54:37 来源:互联网 分享到:

1、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著作权侵权有直接侵权、第三人责任、违约侵权和仅侵犯作者的精神权利等等。

3、根据其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著作权法把所有著作权侵权行为区分为两大类。

4、 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看,应从“过错”与,“无过错”,两方面来分析,在适用过错归纳原则的场合,其构成必须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过错四个要件。

5、就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侵权行为而言,由于不考虑为人是否有过错,因而过错不再是该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6、违法性。

7、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行为人才负有赔偿责任。

8、否则,即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9、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活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还是其实施的活动对著作权的利益构成重大威胁,在将来必然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都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0、2、损害事实。

11、它通常是指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方带来了伤害。

12、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无法定的负责理由,则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13、但是,如果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未对著作权人造成实际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呢?如某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大量复制其作品,但未分行,这是否属于侵犯版权行为?又如某出版者,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出版但支付给作者稿酬的。

14、我认为这些都是侵权行为,因为他们未经作者许可又无法律许可,侵权人行使了本应由著作权人所控制的权利或妨碍了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

15、3、因果关系。

16、即是只有当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承担责任。

17、如果加害人虽然侵权违法行为,但受害人的损害与此无关,就还不能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18、4、主观过错。

19、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主观上有过错的要承担责任。

20、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

21、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22、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到来的叫故意过错,例如明知投于人群会伤人而仍然投者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

23、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预见或者能预见但未预见到或虽预见到而轻信不会发生,以致发生损害结果的称过失过错。

24、如汽车司机明知车辆刹车不灵,但自信技术好,仍然驾驶出车,途中因刹车不灵而撞伤人的。

25、在适用无过错的场合,主观上有无过错,就不应成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26、 (一)侵犯精神权利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权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一种非财产权,通常将其称为精神权利。

27、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28、(1)侵犯发表权。

29、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擅自发表他人的作品一般都有千个客观条件,即掌握作品的原件。

30、有人是采取盗窃、欺诈、强夺等手段非法取得作品的原件。

31、有人是通过购买、索要、接受馈赠等合法手段取得作品原件。

32、但是掌握作品原件,成为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不意味着拥有作品的著作权。

33、《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关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作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的规定适用于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

34、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如不是著作权人,他要想将作品发表,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

35、” (2)侵犯署名权第一,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

36、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者不署名的除外。

37、有些人在使用他人作品,如引用、评论、转载、摘编他人作品,虽然通过一定方式说明自己正在使用的作品是别人的作品,但不指明或不明确指明作者的姓名。

38、第二,未经合作作者的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以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39、有的合作作者故意不经其他合作作者的同意,将合作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

40、有的合作作者将合作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是因为他认为此作品是自己独创完成。

41、其合作作者提供了“帮助”但并非是创作。

42、但是,经其他使用作者同意,将合作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不构成侵权行为。

43、第三,制作出售假冒美术作品的行为。

44、这就是在著作权中的“冒名”问题。

45、署名权即不允许他人冒用自己的名去发展及发行作品。

46、“冒名”就是一种侵权,而出售冒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也是侵犯署名的一种。

47、(3)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即是侵犯作者独立构思,并以自己的表现习惯创作出来的作品的行为,有些人在使用人他作品时,如有出版改编、表演、,引用他人作品时,通过改动、删节、增补、重新组合等方式改变作品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但同时又不说明作品已经修改。

48、 ‘ (二)侵犯经济权利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

49、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鉴权;播放权等权利。

50、实现其广泛的著作权各项权能为前提条件。

51、(1)复制权侵权。

52、著作权法中所说的复制大体上有三种:第一种复制是不改变原作载体或虽然改变了载体但不改变其体现方式的复 制。

53、如对于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来讲,手抄、复写、油印、胶印等印刷出版等。

54、第二种复制是从无载体变为有载体的复制。

55、主要是对几头作品、现场表演活动而言,复制方式则主要是录制而言。

56、第三种是从平面变为立体(或从立体变为平面)的复制。

57、主要是对艺术作品、建筑作品的设计图及摄影作品的制作而言。

58、对复制权的侵害可概括为:未经版权人许可而复制到其作品的,构成对复制权的侵害。

59、未经许可而复制的,无论下列哪种情况,均构成对复制权的侵害:(1)不管采取哪种方式进行复制(2)不管复制范围的大小(3)不管复制的数量的多少(4)不管复制品是否公开发表(5)不管复制人有无获盈利的意思。

60、(2)获得报酬权侵权。

61、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构成对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的侵权。

62、作品的许可使用者一般应该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许可使用合同中明确规定,使用者不支付报酬的除外。

63、(3)展出权侵权。

64、展出权也称“展览权”,主要是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享有的经济权利,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印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体的权利。

65、他包括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作品在三种情况下的控制权:在展览会上,在其他公共场合,在电影或电视中。

66、任何违背著作权人的意志擅自将其作品展出的行为都是侵害展出权的行为。

67、(4)播放权侵权。

68、播放权主要指作品的作者或其他版权人有权许可或禁止将有关作品通过广播等形式进行传播。

69、不过,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无权制止其他电台、电视台再转播他的作品,也不能禁止他人将含有其作品的广播电视节目通过扩音器、视屏或其他类似技术的手段公开播映。

70、侵害著作财产权还有很多内容,在此不一一列出。

71、 著作权侵权行为呈现极为复杂的形态。

72、从侵权行为是否借助第三者而发生的情况可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73、著作权侵权责任可分为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

74、.两种责任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具有不同的责任范围。

75、直接侵权责任。

76、直接侵权行为,是一种直接非法使用著作权或邻接权的权利或妨碍他们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

77、侵权人的行为直接涉及作品,例如:在有著作权的作品上改变作者署名,对内容进行修改,未经作者允许擅自发表他人作品的都是对作者著作权精神权利的直接侵犯。

78、就直接侵权的归责应是,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就是直接侵权,应当承担严格责任。

79、2、间接侵权责任。

80、是指侵权行为并未直接涉及到受著作权直接保护的作品或受邻接权直接保护的表演、唱片及广播节目,而是因该行为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行为人自学不自觉地参与了侵权行为,从而对著作权人和邻授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成了侵害。

81、 特征1)它是一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82、即指侵权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造成了著作权人财产或者非财产损失,著作权人享有请求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侵权人有赔偿损失的民事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83、这主要揭示著作权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即著作权人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又是一种债的法律关系。

84、(2)一种具体的民事责任形式。

85、当侵权人侵害他人的著作财产权或著作人身权,造成著作权人财产或非财产的损失,侵权人不履行赔偿义务,法律即强制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这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就是侵害著作权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著作权侵权行为首先产生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义务人不履行应尽义务时,损害赔偿的义务即转变成为一种民事责任。

86、(3)一种关于著作权的民事法律制度。

87、任何人因自己的行为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都应当予以赔偿。

88、这种损害赔偿制度包括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著作权违约损害赔偿制度,以及不当得利损害赔偿制度等等。

89、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即是一种具体的著作权民事法律制度。

90、归责原则一)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91、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即是一种具体的著作权民事法律制度,正确处理著作权损害赔偿案件,首先和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就是要掌握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92、在我国,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应该是不容置疑的,著作权具有民事权利最一般的特征。

93、民法是统领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著作权法的一般法,著作权法等著作权法是民法的特殊法。

94、民事侵权归责原则,是指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确定侵权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95、归责,是指以何种根据使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96、即是以侵权人的过错还是应以损害结果或是以公平考虑作为标准,使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97、《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民事法律规定将过错责任原则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确认了它的法律地位。

98、绝大多数著作权侵权行为人实施其行为时,主观上均具有过错,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当然适用著作权侵权案件。

99、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著作权侵权行为。

100、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七项除去第八项未作具体规定的弹性条款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七项行为,均为侵权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如;实施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剽窃、抄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等等。

101、一般情况下,实施了上述行为均不能否认当事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102、根据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并且也应是最基本的最主要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表现。

103、(二)过错原则的适用。

104、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民事责任的最基本的归责原则。

105、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

106、一般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侵权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07、在著作权侵权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把握以下要点: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四个,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108、2、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把过错作为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据,而不是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根据。

109、刑法中的罪过程度可能决定量刑的高低,民法中的过错程度一般不作为确定赔偿责任的根据,只有在某些过失案件中,区分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具有意义。

110、3、当过错出现在几个不同的当事人之间时,侵权行为人一般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111、共同过错的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外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内则按各自的过错按比例分担责任。

112、4、举证责任由受害人负担,例如,甲侵犯乙的著作权造成乙经济损失,乙作为受害人,应在提起诉讼时,向法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可依职权原则调查证据。

113、在受害人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法院又采集不到充分的证据证明受害人主张的事实时,应当依法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114、(三)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指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115、过错推定原则在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较多。

116、它的构成要件还是过错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只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难以举出证据以证明侵权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证明不了侵权行为人有过错而不判令侵权行为人予以赔偿,显然是不公正的,因此,在适用过错责任的一些特定情况下,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117、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受害人只要证明侵权行为人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而侵权人自己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以从这些事实中推定侵权行为人有过错。

118、因此,推定过错原则的特殊性,就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

119、一般的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推定过错原则的举证责任倒置,即把举证责任加给侵权人,侵权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如果侵权人证明不了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因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20、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使受害人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切实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加重侵权人的责任,有效地制裁侵权盗版行为。

121、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侵权行为人有过错,那么就使受害人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而侵权行为人则因担负举证责任而加重了责任,因而更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22、计算方法(1)以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赔偿数额;(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为赔偿数额;(3)国家规定了付酬标准的,按付酬标准的2-5倍计算赔偿数额。

123、侵权人除了应赔偿被侵权人上述损失外,还应承担著作权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等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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